5.建設工程質量保修。
(1)保修證書。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。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、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。
(2)保修期限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:
①基礎設施: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,為設計文件規(guī)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②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(wèi)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,為5年;
③供熱與供冷系統(tǒng),為2個采暖期、供冷期:
④電氣管線、給排水管道、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,為2年。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(fā)包方與承包方約定。建設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。
(3)保修責任。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(fā)生質量問題的,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,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(xù)使用的,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、設計單位鑒定,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、維修等措施,重新界定使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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